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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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黄小姐办理婚内财产约定的见证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13-07-19  浏览量:429

黄小姐与李先生都是广西人,90年代来到东莞打工并创业,现在在东莞有房产、车辆、地、公司等,由于家庭事务大小多半是黄小姐在处理,所以,黄小姐 咨询本律师可否办理婚内财产约定,假如某一天,二人要离婚,是否自己能多得一部份,本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他二人先协商,如果黄小姐的老公李先生同意, 当然是可以的,只是要签订书面协议,最好由律师起草本协议并见证。

黄小姐与李先生商量过后,李先生答应了黄小姐的建议,二人与本律师约定时间后带上身份证件及财产的有关证件,来我办公室办理了《婚内财产约定》,由本律师见证。

如果将来黄小姐与李先生离婚,黄小姐可以按照这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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