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谈如何与港澳台人办理涉外离婚手续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13-07-19 浏览量:493
常小姐与香港人林先生相识于东莞,二人相念不久便在常小姐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常小姐怀孕,据常小姐陈述,至怀孕后,二人便无夫妻生活,至今已4年,
常小姐认为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聘请本律师为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林先生是香港人,所以离婚只能选择常小姐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
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由于常小姐与林先生长期居住在东莞某小区,所以,我指导常小姐开具自己的居住证明,然后在东莞起诉离婚,避免回
到户口所在地诉讼,浪费时间、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