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269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付*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民初****号
原告:付*,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号,身份证号:****。
原告付*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认识,于2012年9月14日在江西进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后几个月,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阻不成反被被告殴打,二人因为感情不和正式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6年7月22日和2017年6月二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民事诉讼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的其他离婚事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次诉讼由于原告腿受伤在医院手术无法按时到庭参与诉讼,贵院按撤诉处理。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时隔二年,原被告双方都未对挽回婚姻作出任何努力与沟通,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再次和好的可能性,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请请求。
被告熊**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原、被告在深圳相识并恋爱。2012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聚少离多。2016年7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6月,原告再次诉诸本院,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一直未和好并分居生活。原告于今年5月第三次诉诸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长期分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先后三次诉诸本院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身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付*与被告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南平
二0二0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婷
书记员 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