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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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3  浏览量:269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民初****

原告:*,女,****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号,身份证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6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认识,于2012914日在江西进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后几个月,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阻不成反被被告殴打,二人因为感情不和正式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6722日和20176月二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第一次民事诉讼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的其他离婚事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次诉讼由于原告腿受伤在医院手术无法按时到庭参与诉讼,贵院按撤诉处理。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时隔二年,原被告双方都未对挽回婚姻作出任何努力与沟通,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再次和好的可能性,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请请求。

被告**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原、被告在深圳相识并恋爱。2012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聚少离多。20167月,原告诉诸本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6月,原告再次诉诸本院,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一直未和好并分居生活。原告于今年5月第三次诉诸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长期分居,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先后三次诉诸本院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身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南平

00年六月九日

官助理 熊婷

书记 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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