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223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教师,住****。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兴山县人,****公司员工,住****。身份证号:*****。
原告熊*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桃林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与被告刘**于2010年2月1日在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熊**。婚后双方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矛盾随时间推移日益加深,2018年11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矛盾仍未得到缓解,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熊**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房产,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被告支付对价补偿;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熊**由原告熊*负责抚养,原告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支付其抚养费的权利;
被告刘**对熊**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为每月两次,每次两天,为周六早上8时接至周日18时送回。每年寒假熊**随被告刘**生活十五天、暑假生活二十天,每次探望由被告刘**负责接送。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及利息由被告刘**负责偿还。被告刘**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提前还清该房屋贷款,并与原告熊*办理完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在上述前提下,原告熊*自愿放弃在该房屋的补偿权利;
如果被告刘**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提前还贷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被告刘**应于2020年1月1日支付原告熊*违约金100000元;
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等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被告各自名下对外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享有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分割费减半收取3000元原告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肖晓敏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