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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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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246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实现离婚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民初****

原告*,女,********日生,汉族,***人,住汉川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日生,汉族,***人,住汉川市****。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12月原、被告相识,2016815日登记结婚,2016112日生育一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疑心较重,对原告极其不信任,故对原告实施经济封锁,甚至发展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户口本、预防接种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婚生女基本情况

证据二证明材料二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事实

证据三工作证明,证明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二无异议,认为证据三不属实,原告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不可能做这个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5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815日登记结婚,2016112日生育一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被告对原告有实施家庭暴力倾向,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展到有家庭暴力倾向, 双方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都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因其尚且年幼,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原告也有一定抚养能力,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唐先超

审判

0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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