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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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地帮原告实现离婚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103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王**的代理人,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手段成功实现离婚。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9)****民初****

原告:**,男,********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2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0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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