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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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帮助原告成功离婚不承担对方名下共同债务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238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朱*的代理人,帮助*成功离婚,朱*名下的存款免于分割,并不承担对方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民初****

原告:*,女,汉族,********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产的婚后房产增值及共同还贷的款项237291 3. 被告支付原告不孕治疗经济补偿50000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51111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50000;

三、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 董菲

0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萍

书记员 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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