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帮助原告成功离婚不承担对方名下共同债务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238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朱*的代理人,帮助朱*成功离婚,朱*名下的存款免于分割,且并不承担对方名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
原告朱*(下称原告)与被告黄**(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产的婚后房产增值及共同还贷的款项237291元; 3. 被告支付原告不孕治疗经济补偿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5年11月11日在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原告朱*一次性补偿被告黄**50000元;
三、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菲
二0二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萍
书记员 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