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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桃林离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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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20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李**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9) ****民初****

原告:**,女,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 *****

诉讼委托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均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婚后购买的粤S****的小车归被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同意:离婚后,婚生女*(公民身份号码:****)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有权探望女儿,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应对被告行使探望权予以配合。

三、双方确认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离婚后该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当在2019223日之前配合被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车辆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

四、除本协议第三条涉及的车辆以外,其他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以各自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敬棠

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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