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200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李**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并且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9) 粤****民初****号
原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 *****。
诉讼委托代理人:程世波、郑桃林,均系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婚后购买的粤S****的小车归被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同意:离婚后,婚生女王*(公民身份号码:****)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有权探望女儿,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应对被告行使探望权予以配合。
三、双方确认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S****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离婚后该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当在2019年2月23日之前配合被告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车辆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
四、除本协议第三条涉及的车辆以外,其他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以各自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
六、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敬棠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