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作者:郑桃林离婚律师 更新时间 : 2020-11-24 浏览量:532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梅*的代理人,成功的帮原告实现离婚且不承担抚养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公司员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梅*诉被告洪**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被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梅*与被告洪**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3日生育一子洪*。原、被告婚前接触太少,感情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1月3日,原告梅*诉至本院,要求如诉称。审理中,被告洪**亦知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同意与原告梅*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梅*与被告洪**离婚;
二、婚生子洪*由被告洪**抚养,原告梅*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梅*享有探视婚生子洪*的权利,被告洪**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婚生子洪*寒暑假期间原告可以带回老家几天。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鹏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源